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那些事項?(2228)

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 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 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 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 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2)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3)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4)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
料換修之紀錄核實認定。但裝修換置每件金額不超過1萬元者,得免查核領料換修之紀錄。
至於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