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 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應如何計算?

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依扣繳憑單、或經認證之勞動合約所載之所得計稅,或其他具公信力之所得證明所得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檢具上開所得證明者,則依下列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94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5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6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7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98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99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100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8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6,820元。
101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8,7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8,170元。
(財政部83.10.24.台財稅第831616571號函)
(財政部88年1月30日台財稅字881898004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