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032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1)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個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