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和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以報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繳稅款等情事,或者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然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該由其配偶合併在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