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所得的時候,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的,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稅捐稽徴法第41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財政部100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000198500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