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時,國稅稽徵機關將採取何種保全措施?

這個問題可分4項來說明:
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欠繳稅捐的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國稅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3.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時,可以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解除出境的限制。
4.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境手續。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