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東昇記帳士事務所
回首頁
東昇部落格
東昇簡介
服務項目
常見問答
稅務新聞
網站連結
聯絡諮詢
首頁
>
常見問答
>
稅務問與答
> 1853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853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回上頁
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00年度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惟外籍人士若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仍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財政部92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051369號函)
回上頁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