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實務宣導說明會問答集
中華民國99年11月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編印
目錄
一、裁定解散
問:有限公司組織擬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之前,廠內設備已有他公司願意購買,資產出售(生產設備)部分是否要經法院裁定解散後才能進行,還是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即可陸續出售?
答:依本部96年10月24日經商字第09602138550號函釋略以:「依本部77年9月8日商字27377號函:『按公司法第185條係為規範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有限公司並無準用之規定。有限公司若遇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規定之3款情事(即締約、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時,應依照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2條規定辦理。』準此,有限公司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股東全體之同意)。倘讓與之營業或財產非屬主要部分時,應依照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46條規定辦理,即取決於過半數董事之同意,惟如屬通常事務,董事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董事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至『通常事務』、『主要部分』之認定,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有不同,尚難概括釋示,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如有爭議,因涉及事實認定及私權問題,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因此,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處分公司資產。
問:有限公司如欲解散,但部分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辦理?
答: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 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 3、另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4、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後,申請解散登記時,即不用檢送股東同意書,只要檢附申請書、裁定解散或命令解散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即可。
二、統一編號
問:公司更改統編是否因數字不吉利可申請變更?
答:公司欲更改統編,應於設立後3個月內並以一次為限。
問:申請變更公司統一編號需要理由嗎?有次數限制嗎?
答:公司變更統一編號需在公司設立登記 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毋庸理由,但以一次為限。
三、公司名稱預查
問:預查表申請的營業項目,必須與章程及登記表相同,例如預查表申請A、B、C三項,但實際申請時只申請A、B二項是否可准變更登記?
答:1、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如:公司名稱標明「營造業」其所營事業一定要包含該項目,不可因暫不營業而減少該項所營事業。 2、若公司名稱未標示許可業務,其登記 所營事業項目可較預查表列項目少。
問:有關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應如何辦理
答:按本部商業司前揭號函釋: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標準」第4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先為敘明。又依目前實務,僅開放將保留之公司名稱讓與三親等內之親屬,故本案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雖然法人指定之代表人為同一人,其申請人主體已變更,應申請撤件後,再由新申請人(法人)依公司名稱預查程序提出申請。不得於網站上以「馬上辦」方式處理。
問: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此時向銀行開戶銀行不受理,而預查表又無法更正,應如何辦理?
答: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因銀行無法查證負責人與公司之關係,故仍應以預查名稱之申請人向銀行開戶,俟完成公司登記 後,再向銀行辦理變更。
問:公司營業項目變更免收預查審查費,登記 僅營業項目變更應免繳規費1000元,是否可辦理退費?
答:公司廢止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原僅登記 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增加具體非許可項目,第一次免收預查費及變更登記規費;若同案有其他變更事項,併案申請其他變更登記〈如股東出資轉讓、所在地變更等〉應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如屬免繳費而已繳規費可辦理退費,請檢送退費申請書及收據正本憑辦。
問:已解散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能由他公司使用?
答:解散登記 後之公司應進行清算,清算範圍內公司仍得暫時經營業務,至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始歸消滅,因此,在清算未完結前其公司名稱尚不能釋出供預查申請人使用。
問:公司解散登記後,公司名稱可否辦理更名變更登記?該由何人具名 申請?向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是否沒問題?
答:1、公司解散、廢止登記 後,未辦理清算完結前,依本部98年10月3日經商字第09802134640號函釋清算中公司得辦理更名變更登記 。 2、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取代董事長之公司代表權,準此,公司解散登記後欲變更公司名稱應由清算人具名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324條) 3、依現行規定,公司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前,縱然已解散、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可向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公司法第18條)
問:以有限公司股東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為名稱預查,卻在銀行開籌備戶或商業登記時,以其非負責人拒絕,請問是否各機關缺乏溝通及如何解決?
答:籌備中之公司至金融機構開戶,持公司預查表作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以預查表記載之申請人為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自應允許,至於以其他股東為籌備處之代表人,可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檢送其為該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辦理。
問:隨著經濟發展及電腦普及化,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相關法令,變更頻繁,為利民眾瞭解,建請加強宣導。
答:本案轉請商業司參採。
四、所營事業概括條款
問:營業項目含「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是否指許可業務一定要登記,其他非許可業務即使未登記亦可經營?
答:1、經營許可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辦理該項營業項目登記。 2、申請設立登記案公司所營業務不得僅載明「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應依代碼表加列其他細類業務。 3、未強制原僅登記1項ZZ99999概括代碼及業務之公司一定要辦理所營事業變更登記 。 4、原來所營事業僅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若僅辦理增加所營事業未修正公司章程其他條文,則第1次變更登記 免收登記費。 5、其他非許可業務已包括在「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內,既已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則經營非許可業務,並非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
問:公司已登記之營業項目因政 府機關修訂取消,該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答:營業項目因政 府機關修訂併入其他項目,公司應找到併入之適當營業項目,辦理變更登記。
問:所營事業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加註代碼ZZ99999是否要修正章程?
答:所營事業概括條款加註代碼需修正章程,但可於公司有其他條文修正時再一併修正即可。
問:所營事業原登記概括條款之公司辦理所營事業變更登記 免繳規費是否有規定期限?
答:所營事業原登記概括條款之公司辦理增加非許可業務之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免繳預查費及登記費,一家公司以一次為限,尚無規定期限。
問:關於所營事業項目廢棄物清除業是否含土方清除?建材批發業是否含砂石批發?
答:1、廢棄物清除業是否含土方清除,如該土方清除係營建廢棄物之土方,則為J101101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若為土石方資源推置處理場者,則為J101990,請參考,倘還有疑義,請逕向本部商業司第6科查詢。 2、建材批發業包含砂石批發。
問:建議與財政部國稅局溝通協調,公司登記 營業項目若已登載「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於辦理新增非許可業營業項目之營業登記時,毋要求公司須先辦理預查增加所營事業及辦理公司所營事業、修正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答:本辦公室將於99年度公司登記業務講習會中提案建 議商業司。
問:辦理國民旅遊卡特約店之登記,營業項目經營業務有哪些才可成為特約店?
答: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參復。
五、營業項目代碼
問:85年設立的公司,營業項目沒有代碼,現在要改為有代碼,但有許多項目配不上代碼,請問要如何處理較好
答:先進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自己公司營業項目資料時,該系統自動出現相對應代碼及項目名稱供參考;公司如認為其中有不適合自己公司原有營業項目之代碼及項目名稱,可再挑選適合自己公司原有營業項目之代碼及項目名稱。再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預查,接著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其中如有應許可營業項目者應先取得許可)。
問:經濟部與財政部使用之營業項目代碼表可否整合為一致?
答:因經濟部與財政部各有業務上考量,目前尚難整合一致。
六、帳表查核簽證
問:停業狀況之公司如違反第二十條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是否須處罰?
答: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製作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等會計決算書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違反者,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停業公司適用上述規定。另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3000萬),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限期申報。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停業公司適用上述規定。
問:公司資本已無限制,是否可以不須會計師簽證 ?
答:公司登記 資本額雖已無限制,但依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申請登記 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公司登記之資本額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問:已廢除公司登記 最低資本額規定,是否能免除資金要經會計師簽證,只附存摺影本及存款餘額證明,才能更便民?
答:公司申請設立登記 依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申請登記 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問:為何要驗資?所附資料為何?
答:1、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為防制公司登記 資金虛偽不實,乃制定「加強公司登記 後之查核」規定,由本部商業司針對3個月內辦理設立登記或現金增資登記之公司,隨機抽查5%至3%之比例,進行資金之查核。 2、驗資之應附資料為:公司經本部設立或現金增資核准登記迄今之股款動用明 細表、存摺影本、相關動用憑證、資產負債表(其編製日期以本部驗資之發文日至限期應檢送日之期間均可)及前1日試算表。(公司法第22條笫1項規定)
問:有限公司股東如何檢查公司帳務財務?
答:1、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2、或依公司法第110條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財產狀況。
七、解散登記
問: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表之登打是否可再明 確說明?
答:1、有限公司董事股東的名單不用登打,第一頁代表人的姓名 不用打,其他的都要打,例如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等,並加蓋公司印章,代表人印章不蓋。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名單不用登打,公司名 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營業項目監察人及經理人則須登打,第一頁代表人的姓名不用打,並須加蓋公司印章,代表人印章毋須加蓋。
問:請問公司解散後,仍可繼續辦理的登記 有哪些?
答:1、如清算事務所需可以變更公司印章。2、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亦可申辦監察人變更登記 。
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股東糾紛不願簽名同意,應如何處理?可先辦理停業,再以命令解散方式處理?
答: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公司因股東不願出席股東會,至使股東出席股數不足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時,如先辦理停業,則不構成公司法第10條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據以命令解散。 3、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可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由公司具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敘明無法繼續經營之原因,向當地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經法院裁定解散,申辦解散登記 時,只要由公司及清算人(未選出清算人者,所有董事都是清算人)具名蓋章申請加具法院裁定解散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2份即可完成。
問:依現行規定公司解散登記 應於解散後15日內辦理登記,實務上公司核准解散登記 公函之發文日通常並非實際解散日期,惟事後國稅局均以其核准公函發文日認定為解散日期,清算人致生困擾,故建請於核准解散登記公函上加註解散日期,以便國稅局辦理登記時據以參考。
答:本案業已另函請經濟部商業司於本部公司登記管理作業資訊系 統在核准解散之公函記載「○○年○月○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散」﹙股份有限公司﹚、或「○○年○月○日股東同意書同意解散」﹙有限公司﹚。
八、解散公司之清算
問:清算期間辦理變更登記應由何人辦理?
答:清算期間辦理變更登記應由清算人具名代表辦理。
問:公司因廢止或解散已進入清算程序,但清算已逾1年尚未清算完結,若有欠稅,董事是否有責任?
答: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之事務及欠稅之部分由清算人負責處理。公司若已選任清算人,且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則由該清算人負責。公司若未選任清算人,則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為清算人,負責清算事務。
問:解散登記之公司,清算中尚得申請公司名稱變更,清算時應蓋新公司名稱或舊公司名稱章?
答:原則上只蓋新公司名稱印章即可,為求辨識,在清算時仍請新公司名稱及舊公司名稱印章均蓋。
問:公司於清算期間如尚有盈餘及保留盈餘是否可不受公司章程分配比例之限制,直接分配給股東?
答: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1條規定,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公司法§113、§91)
問:某公司被公告註銷,全體董監事皆收到來自執行處的執行命令(欠稅400萬),除了董事長其餘董監事實爲人頭(股東) ,請問:他們要如何解除清算人責任?股份公司董監任期屆滿不改選,可以嗎?
答:1、公司經公告撤銷或廢止後,即進入清算階段,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訂定清算人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或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外,以所有董事為清算人。俟清算人向法院申報清算人就任,經法院准予備查,則其他董事未擔任清算人者,即可解除清算人責任。 2、依公司法第195、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九、增資、減資
問:修正章程(資本額、所營事業等其他條文)與增資案是否可以增資基準日起算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答:同一日股東會決議增資修正章程及修正章程其他條文,得併案以增資基準日起算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問:有限公司增資以過半數同意,但章程中訂每一千元有一表決權,本公司股東4人,2人同意、2人不同意,同意者表決權高於不同意者,請問增資是依人數或章程表決權為主?
答:依照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原則上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準此,該公司章程訂定每一千元有一表決權,出資比較多的表決權也較多,同意增資之表決權大於反對者,且達表決權過半數者,增資即生效,並非以人數多寡為同意標準。
問:公司淨值為負,可直接辦理減資嗎?或須先增資再減資?
答:1、公司淨值如為負,仍可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惟應注意減資後資本額不得為零,帳上保留部分之虧損金額,依法並無不可。倘欲銷彌全部虧損金額,則應先增資至公司淨值為正後,再行減資彌補虧損。 2、另減資、增資可同時申辦變更登記,惟減、增資基準日不得訂在同1日,以區分股東權益。
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增資、減資變更登記 ,併案辦公司遷址變更登記,則請問其送件 期限之規定?
答:增減資變更登記及遷址變更登記分屬2案,辦理增資減資變更登記應於基準日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公司遷址應於實際遷址後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兩案可併案辦理,惟應請注意均應於兩案之起算日起15日內辦理,否則,應分開辦理,以避免其中一案因逾期申請變更登記而受罰。
問:增資及股東出資轉讓,不欲讓原股東知道新股東成員,股東同意書應如何處理,可否同時送件?
答:先同意股東出資轉讓隔1日以上再同時增資,兩份不同股東同意書可分別簽署,登記時應分別附兩份不同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增資後變更登記表2份同時辦理變更登記。
問:有限公司減資時,有股東因意見不合不同意減資,如何處理?
答:減資依公司法第106條規定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尚不得減資,如有爭議應自行協調解決或協議減資退還意見不合股東之出資額,爭取其同意。
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時,若於增資基準日時股款繳納不足額時,是否再修正章程(減少增資額度)?或是無法辦理增資?
答:依公司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又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綜此,公司於增資基準日當天無法收足增資股款,可再次召開董事會確認公司所需增資額度,進行調整修正,改採分次發行或延後增資基準日至收足原增資股款即可。
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如果股東不同意、不簽名,是否就表示不同意之表示﹖
答:原則上,有限公司股東未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視為不同意。惟依公司法第106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十、出資轉讓
問:有限公司董事出資額欲轉讓、修正章程或辦理解散,但其中1位股東不同意,應如何辦理?
答:1、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董事出資額轉讓及解散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若有股東不同意,建請股東自行協調。 2、另股東不同意解散部份,倘該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情事,股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或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經法院裁定解散後,無庸檢附股東同意書,即可申請解散登記。
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盲,如何辦理股東出資轉讓?對於同意事項是否需要輔助工具?
答: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全盲,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股東同意書之內容可由2位見證人讀給該負責人聽,若負責人同意股東同意書記載之事項,卻不方便簽名,可加蓋指印,再由該2見證人在指印旁簽名 ,並註記:「見證人」字樣。
問: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其出資額之證明 是否有規定?(如股權證明或票根)
答:有限公司有發行股單的規定,但實際上沒有一家發行股單,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3條規定應備置股東名簿,股東可前往公司所在地查看,且須保有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必訂明股東姓名、住所及其出資額、亦可從登記表得知股東的出資額。
問: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3人,其中一人出資額占10%,欲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但另二位股東不同意,應如何辦理?
答: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因此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3人,其中一人出資額占10%,欲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但另二位股東不同意,其轉讓不生效力,尚無法辦理變更登記。
問:公司股東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過戶變更登記,公司卻一直不來辦理,是否有罰責?若公司目前已辦理停業中,公司可否免於辦理變更登記 。
答:1、查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可參照本部74年10月8日商44210號函釋辦理,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法院。(經濟部74年10月8日商44210號) 2、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過戶變更登記,公司卻遲未向本部辦理登記 ,目前尚無罰責。 3、有限公司停業中仍可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問:少數股東實際並無出資,今有糾紛如何將其除名?
答:股東雖無實際出資,但既已登記就算是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無「除名」之規定,故如不欲擔任股東,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十一、法定代理人
問:1、未成年股東出具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有差別嗎? 2、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地址之列載,若未列出村(里)鄰,可否准其登記?
答:1、未成年股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建議記載:「吾子(女)xxx投資於xxx有限公司新台幣xxx元,本人等同意屬實。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2、未成年股東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建議記載:「本人(等)決定吾子(女)xxx投資於xxx有限公司新台幣xxx元。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3、所以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是無行為能力者,於申辦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均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公司法§387> 4、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地址如有路、街名稱,可以不列村(里)鄰;反之,如果股東地址無路、街名稱,則應加列村(里)鄰。
問: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未成年股東持股未異動,是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同意書應由父親或母親簽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為零,行使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利是否有影響?
答:1、未成年股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建議記載:「吾子(女)xxx投資於xxx有限公司新台幣xxx元,本人等同意屬實。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2、未成年股東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建議記載:「本人(等)決定吾子(女)xxx投資於xxx有限公司新台幣xxx元。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所以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是無行為能力者,於申辦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不論未成年股東出資額有無變動均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行使同意權,原則上父母共同行使,如一方不能行使由他方行使,因此由其中1人簽署亦可。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為零,無法參與行使股東會出席、討論及表決等權利,董事會之出席討論及表決權則不受影響。
問: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應由父母同時具名,或其中1人簽名即可?應簽名或蓋章?
答: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由父母其中1人簽名或蓋章均可。
十二、公司所在地
問:申請公司設立或遷址變更登記,房屋稅單之門牌地址與建 物權狀所載不一致時,以何者為依據?又房屋租賃契約之地址有加列1樓,公司登記 之地址是否也要加列1樓?
答:房屋稅單之門牌地址與建物權狀所載不一致時,應以建物權狀為依據。又房屋租賃契約之地址有加列1樓,表示屋主僅同意公司設在1樓,故公司登記 之公司地址亦應加列1樓。
問:經濟部不會核准的公司營業地址有那些?
答:只要是有戶政機關編定之門牌號碼,而不帶前、後段、右、左邊等字眼之違章建築,皆可核准。
問:有關辦理公司(分公司)設立或地址變更登記,所檢附建 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格式,是否須用部領之格式?
答:本部提供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格式,僅供參考,並無限定使用之意。
問:公司地址變更,檢送書件其稅單確有左邊之字樣,請問公司地址如何認定?
答:公司地址以戶政機關所編定之門牌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上所載之地址為準,房屋稅單門牌號碼後加載「左邊」「右邊」「前段」「後段」係屬違章建築,為稅捐單位方便課稅所編定稅單,無法登記為公司所在地。
問:房屋稅籍證明上地址標示到5樓,但下面仍有層次到6樓,公司剛好設在6樓是可設立的,因仍有承辦人員不清楚這一部份,麻煩再宣導一下。
答:公司設立之地址,應以戶政事務所編立之門牌為依據,如大樓之門牌,戶政機關只編至五樓,惟實際大樓如有六樓,應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增加。
問:公司登記 所在地門牌因應縣市合併而有所異動,為便民是否可比照現行門牌整編案件申請?
答:1、倘公司登記所在地門牌係為配合政 府行政區域劃分而有所變動,可比照門牌整編檢送(1)申請書1份(2)變更登記表2份(3)門牌整編證明文件影本1份等相關書件並免繳規費。 2、如係外縣市遷址,請逕向公司原登記所在地送件 申請,較為省時,可減少調卷郵寄時間。
十三、租賃契約書
問:租賃契約書現行規定應載公司名稱,但簽訂租賃契約書時,公司名稱預查尚未核准,且已辦妥法院公証,應如何處理?
答:仍應檢送承租人載明公司名稱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
問:二房東租賃契約書是否應加註得轉租他人?又租賃契約書有限制不得轉租他人經與屋主溝通是否可直接劃掉蓋章?
答:
1、依民法第443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他人。」準此,房屋之租賃契約未規定不得轉租他人者均得轉租。二房東之租賃契約是否要加註得轉租他人,由二房東自行決定。
2、租賃契約書有限制不得轉租他人經與屋主溝通,經屋主同意,應可由屋主直接劃掉加蓋屋主印章。
問:公司新設時,常先以自然人名義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才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因此事後再更正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公司實屬繁雜,是否可以負責人名義簽訂即可?
答:租賃契約仍需以公司名義向建物所有權人承租,可於預查確定後,請房東出具房屋使用同意書正本即可辦理,而毋須更正租賃契約書。
問:房屋所有權人(屋主)為有限公司單一股東,究係出具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較妥﹖
答:按本部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 及認許辦法」第16條附表規定,申請公司(含分公司)設立或所在地變更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 本較妥。
十四、發起人
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設立程序為何?應先開發起人會議之後再至銀行開戶或先開戶再開會?
答:依公司法第131條1項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爰此,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應先向銀行開戶,並於繳足股款後,召開發起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