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符合輕稅、簡政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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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審議中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調降為17%,並僅保留創新研發之租稅優惠。營所稅稅率由98年度之25%調降為17%幅度約達三分之一,可達輕稅目標,並將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之30餘項租稅優惠措施,縮減為一項創新研發之功能性獎勵,簡便稽徵程序,並可減少長期以來徵納雙方之爭議。調降後之營所稅稅率17%與新加坡、香港相當,不但可增加我國傳統產業或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亦可增加外資來臺投資誘因,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依目前規劃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再降為17%,估計稅收損失約為485億元,另僅保留創新研發獎勵,將較提供4項功能獎勵,增加稅收約104億元,上開總減少之稅收,如企業不分配另將增加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約為38億元。降稅後之影響,短期而言,對總稅收影響約減少343億元,惟中長期而言,將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增加外商來臺投資意願,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可間接增加股利及薪資所得之成長,有助於擴大綜合所得稅之稅基,對整體所得稅稅收應有挹注效果。
  配合目前兩岸經濟協議已進入協商洽簽階段,政府將以產業創新條例做為臺灣重要之戰略配套法案。兩岸經濟協議可降低臺灣產品之出口障礙,增加競爭力,有助臺灣成為「亞太經貿樞紐」;而產業創新條例則將幫助臺灣產業,透過創新研發增加附加價值,促進臺灣產業升級,成為「全球創新中心」。二者相輔相成,將使臺灣產業競爭力出現加乘效果,成為帶動臺灣經濟成長之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