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所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2010.03.17台財稅字第09904508430號令釋,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