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土地增值稅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應另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其契約是否應另行貼印花稅票,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上述納稅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印花稅票,再以持憑辦理申報。 新化分局 賴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