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供神壇使用之土地不得按優惠稅率計課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04/13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某甲出售土地時,既經查明其地上第四層公寓式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依同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化分局 侯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