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停業應於事前向稅捐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故停業一日以上者,應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停業起訖日期,向稽徵機關申報停徵娛樂稅,如經稅捐機關調查屬實,當期娛樂稅應納稅額得依比例核減;停業不滿一日或未在事前申報者則不予核減,如於當期繳款書發出後始申報者,得於次期按比例核減。不過業者係經政府機關明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變而被迫停業者,不受事前申報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