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重購退稅之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電話詢問,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2年內出售其坐落工業區部分廠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自營工廠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營工廠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指出,「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出售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者,並非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