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基地以外空地出租或營業用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所占土地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餘空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按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出售土地經查明空地部分出租為停車場使用,則出租部分即無優惠稅率之適用,其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