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如有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情事者,無減免處罰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已離婚配偶乙君免稅額77,000元及標準扣除額46,000元,並短漏報課稅所得2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税額處1倍罰鍰4萬餘元。
  甲君主張乙君雖未登記為其配偶,但其每月均給與生活費,且其漏報所得未達25萬元,應可免罰,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甲君漏報所得及虛報免稅額與扣除額之違章事證明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受罰。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須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應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且無「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等情事,始得免罰,而甲君短漏報所得雖未達25萬元,但因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故無減免處罰之適用。
  該局呼籲,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支付已離婚配偶生活費得認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事之一,始得免罰,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4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