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之列報須與業務有關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工商繁榮的現今社會,伴隨經濟行為的蓬勃發展,營利事業在利潤追求導向下,總是兢兢業業一方面開源創造營收,一方面節流樽節支出來增加所得。然而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以列報為費用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創造營業收入而產生之成本、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須併同列報,其前提並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倘支付之費用與其本身之經營活動並不相關,則不能列報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一筆其他費用80萬元,經瞭解該費用性質係該公司代其德國母公司支付在台的律師費,並非該公司本身之費用,因此予以剔除。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時要注意是否與本身業務有關,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98034
  彙總編號:990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