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所書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業者領受該類政府補助款之性質,已由「銷售勞務」變更為「非屬銷售勞務」,大眾運輸業者領取上開補助款時,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亦已改為書立收據,爰於發布解釋令,規定該類銀錢收據並不具營業發票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前段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廢止財政部86年6月14日台財稅第861901831號函。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上開98年令釋規定,係屬法令見解之變更,尚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因此,對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即該部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發布日)以前書立之該類憑證,如未貼用印花稅票者,准予補稅免罰;另對於上開期間所領取之上述補助款,已開立統一發票者,因統一發票係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印花稅,故尚無補徵印花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