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拆除完竣後,務必向稅務局申辦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建築物無論係合法或違章,自行拆除或由相關權責單位強制拆除(全部或部分樓層),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該建築物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全部或部分之房屋稅。

該局又表示,建築物拆除完竣後,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已拆除建築物之房屋稅。因常有民眾疏於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稅籍註銷或更正,一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權益甚大。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您,爲維護自身權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