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遭重罰,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某代書業者代理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時,被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買賣契約書所貼用之印花稅票,有重複銷花痕跡,經深入調查,確係使用已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徵印花稅款外,並按揭下重用金額處20倍罰鍰。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要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論合約是否履行,印花稅票一經貼用註銷,即不得揭下重用,若應貼用印花稅額巨大,可至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希望民眾多多利用。
承辦員:楊美麗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