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應貼足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財政稅務局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規定。
該局以房屋租賃契約為例,納稅義務人以所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當作收取房屋租金之收款契據時,按現行印稅法規定,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並銷花;若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對於該局之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義,可撥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電話3620909分機137或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3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