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列舉扣除,雖未達起徵點,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先生來電詢問: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他試算後因為所得額低於免稅額及房屋貸款、捐贈扣除額等之合計,所以不想辦理結算申報,但是聽朋友說他的情形還是要申報,否則可能會被補稅及罰款,因此詢問到底要不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扣除額有標準及列舉之分,所得稅法規定的免辦結算申報是以標準扣除額計算;若是以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額低於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還是要辦理申報,否則國稅局不知道你是採列舉式扣除額,仍會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計算後,依查定所得發單補繳稅款。如果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且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者,還會處以罰鍰,而且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採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依法就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吳先生雖然自己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淨額為負,可以免繳稅,但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才會有吳先生申報列舉扣除額的資料,也才能據以審查核定可免繳稅;所以,吳先生應在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採用一般申報書列舉扣除,否則申報期過後,一旦核定,就無法改按列舉扣除額列減,不但要補稅還有可能被處罰鍰,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4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