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平面媒體錯誤報導夫妻分開申報內容之澄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今(20)日某平面媒體錯誤報導有關夫妻所得稅分開申報,申請今截止之內容,與事實未盡相符,特提出說明如下:&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20日,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二、已依規定申請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三、有關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除於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及夫妻一方因符合受扶養親屬之條件,而成為另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外,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本人因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位勾選,以免造成違章裁罰。&(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