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楠梓區林君詢問:本人最近接到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單,經查補稅原因係被歸戶一筆營利所得,該所得係因本人原投資之上市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合併,由於原投資公司消滅,因而獲配之現金,但該投資實際上是虧損,為何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令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97年 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函規定,該消滅公司依前揭93年部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該股東若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股東之股利所得,並據以重行計算該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惟若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又該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已取得依前揭93年部函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股利憑單,惟因該股利所得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屬未屆法定結算申報期間而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主張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因此,林君若能舉證其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可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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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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