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無法自行申報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新莊林先生來電詢問,將於本(99)年5月份被派遣至國外出差,至6月份才能回國,可否提前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除此之外,現行法規尚無提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既已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自應依法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代辦申報、自行採用網路報稅或郵寄申報等方式完成報稅義務;如係採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6月10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