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清中斷多年的健保費,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最近幾年經濟不景氣,許多人因失業而中斷繳交健保費,俟再回職場時,把歷年積欠之健保費一次繳清,該費用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不受保險費扣除額2萬4千元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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