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正訴狀,法院逕予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法院將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將逕予裁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合法送達A君,A君逾期仍未補正,行政法院以其起訴不合法,逕予裁定駁回。

該局強調:行政法院係依據當事人起訴內容進行調查而為判決,倘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無從審究,如經法院通知仍未補正,將遭法院裁定駁回。請當事人釐清觀念並配合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