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其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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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乃係財政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地位,斟酌各種稅務違章案件之違章情狀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所訂定,供其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內,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既能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又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非法律所不許。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各種稅務違章情形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分別訂定裁罰金額或倍數,該表除訂定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訂有例外情形之裁量基準,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並無牴觸。」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309號著有判例。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捐贈扣除額462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依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A君主張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規定裁處罰鍰係屬違法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其中關於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漏稅罰,屬綜合所得稅之虛報扣除額者,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而此乃財政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地位,斟酌各種稅務違章案件之違章情狀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所訂定,供其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斟酌本件之違章事實及情節,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之罰鍰,徵之上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本院判例,亦難謂有違法之情事,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強調: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其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依該參考表裁處罰鍰並無違法,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減少徵納雙方見解歧異及無謂之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