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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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近年來由於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政府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以降低紙本發票作業對電子商務所衍生之障礙與交易成本,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為順應此一發展趨勢,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該部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於本(99)年4月21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電子商務發展,明定各種統一發票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俾利推廣使用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二、為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明定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三、配合推動收銀機統一發票無紙化,明定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將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媒體檔案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條之1)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電子發票,應以媒體檔案儲存,俾節能減碳及降低依從成本。(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之需要者,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及「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