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逾期未檢驗當心被註銷牌照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收到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後,才知道愛車逾期未檢驗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應納稅額2 倍之罰鍰。」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收到監理機關寄發之汽車定期檢驗通知書,務必依限前往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代檢單位檢驗,以免逾期未檢驗被註銷牌照後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繳納兩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