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土地出售,地上建物為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土地增值稅可享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地上房屋不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前有一位王先生到稅務局詢問,他和女友於90年間共同出資購買一間公寓,土地以自已名義登記,而房屋所有權則以女友名義登記,自購買後本人即戶籍遷入,且至今無出租或做營業使用,現因某種原因想將該房地出售,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王先生想要出售的房地,雖然已設籍且無出租無營業等其他條件符合規定,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兩者間並非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因此,還是不能享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