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小港區民李先生問:97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其後接獲核定補稅通知,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李先生於接獲核定補稅通知,已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擇,申報後如欲變更,亦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1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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