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欠繳稅捐及罰鍰,以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移送強制執行對象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號為獨資組織,其現任負責人甲君,係於98年度經確認商號並無負債或欠稅後,自前任負責人乙君手中買下財產設備及經營權,雙方並簽訂轉讓契約,約定甲君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乙君經營期間未繳清之稅捐及罰鍰;甲君本以為承接經營已無問題,未料一段期間後,國稅局查獲核定乙君即A商號96年度營業稅應補繳稅款及罰鍰,乙君遲未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十分擔憂其無力依約承擔乙君稅負,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其並非強制執行處分之義務人,始安心繼續經營。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負責人才是權利義務主體,同一獨資商號之歷任負責人皆是個別的主體,變更後新負責人並不承受變更前負責人之欠繳稅捐,故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明示,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甲君雖與乙君簽訂契約承諾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惟稅捐係公法上應負擔之義務,而甲、乙雙方合意所訂之轉讓契約屬私法關係,效力僅發生於當事人間,並不影響甲、乙二人公法上稅捐義務,故甲君既非96年度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及強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義務人,自不因該轉讓契約而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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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04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