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收取相關費用,非屬招商承包,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大學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收取相關費用,惟所收取之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次按「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為財政部98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0500號函所明釋。

該局特別提醒: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如非屬招商承包,可免徵營業稅;惟如屬招商承包經營,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