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財政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函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前述所稱「時價」,因標的股票有無上市、櫃而分為下列情形: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收盤價。
二、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按現行稅法規定,員工取得由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所發行之股票,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並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呼籲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