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一人一生一次 聯絡(撰稿)人蔡惠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對林姓夫婦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享受按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夫妻間僅能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均可以享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依規定一人一生均有一次機會,所以在一個家庭裏如夫妻兩人名下都有自用住宅,於出售時可各自享受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林先生於88年在花蓮市購買一筆土地,目前因事業關係欲出售該筆土地,但因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於96年間出售另一筆房地時已經申請享用過,在急需用款下又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深怕收回的土地交易價款大幅縮水,如林太太尚未享受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即可將土地先贈與給林太太,再由林太太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減輕負擔。 稅務局指出,依現行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必繳贈與稅。為了節稅考量,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案件,有逐日增加之趨勢。配偶贈與土地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抵繳,其為重劃之土地,亦可主張減徵 40% 的土地增值稅。惟將來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 1 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因此,配偶贈與土地還需注意稅法規定,在贈與之前,務必事先規劃妥善、確實掌握時機,依自己最有利情況下選擇土地移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