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時,買受人如於8月31日前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即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對該項拍得不動產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該局說明,地價稅納稅基準日之認定,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是以8月31日為基準日,因此凡法院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當年期之地價稅即應向買受人徵收,換言之,如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是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自下期始負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新化分局 吳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