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不服者之復查期間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額繳款書,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該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新化分局 郭美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