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為何?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無面積限制)。(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新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