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9月1日後移轉土地,前手需繳納今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100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凡在100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在100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拍定人,即是10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常有民眾於9月1日以後出售土地,認為土地過戶時已依代書分算至出售當月份的地價稅交給買方,且出售後已遷居他處,致未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以為不需繳納,直到稅捐處郵寄至戶籍地催繳而引發爭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舉例說明,如100年9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100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100年全年之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則自101年起負納稅義務。至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100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則10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0年9月1日以後始領得該證書者,則10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年度中移轉土地,雖經買賣雙方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但地價稅是以100年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原土地所有權人如尚未收到100年地價稅繳款書,請儘速向稅捐處申請補發繳款書及更正送單地址,並依所載繳納期限繳交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超過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稅捐處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