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資金借貸之受控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及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只要低於2億元以下,就可以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下(5)月3日登場了!有不少民眾詢問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之受控交易金額如何計算?顯見部分民眾仍不甚了解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屬「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受控金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資金予關係企業使用,係以實際提供該資金的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資金金額」,按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受控交易金額,財政部核定98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為月息1分3厘(年利率15.6%)。
  該局指出,對於受控交易金額較小之營利事業,財政部訂有「避風港法則」,現行規定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只要低於2億元以下,就可以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全年收入為5億元,受控交易內容包括甲公司對關係企業乙公司銷貨淨額1億元及進貨淨額0.5億元;98年12月1日提供10億元資金給予乙公司使用1年(98年度使用31天),全年受控交易金額計算如下:銷貨金額1億+進貨金額0.5億+資金使用金額0.13億(=10億×31天÷365天×年利率15.6%),合計1.63億元,低於2億元,符合避風港規定的標準,所以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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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0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