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大眾化消費業者 如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仍應使用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昨某平面媒體登載「免用統一發票 認定條件放寬」,提及只要符合大眾消費定義的店家,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以超額查定方式認定,核定稅率5﹪計算,可以免用發票。因部分與目前法令規定不符,特提出補充說明。
該局指出,統一發票具有將進項與銷項互相勾稽之功能,為建立正確課稅的重要憑證,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初期,考量部分營業人因營業性質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故每月銷售額雖超過20萬元之使用發票標準,仍按查定方式計算課徵營業稅。有關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財政部曾於89年5月發布解釋列示: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業者,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再說明,隨時代變遷及區域特性不同,商業經營型態、規模及販售貨物多樣性,營業人銷售商品不勝枚舉,上開部函所列示之營業項目,在執行上有困難,故各地區國稅局均認為,符合「供應大眾化消費」而營業性質特殊,其每月銷售額縱使超過20萬,仍可免用發票之營業人,不宜以財政部89年之函釋所列示項目為限,但仍應視店家實際經營性質、規模、是否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而定。非如報載只要符合大眾消費為主的營業人,可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經營大眾化消費之業者如經國稅局核認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依規定仍應核定其使用發票。如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予以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4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