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訪)談時,得要求或同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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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暢通納稅義務人申訴管道,增進徵納雙方意見溝通,稅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得進行協談:(一)稽徵機關於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有協談必要者。(二)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案件,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者。(三)申請復查之程序或理由,顯與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四)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案件適用法令發生誤解,有協談之必要者。
財政部10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6611號函轉知各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賦稅人權,各稅捐稽徵機關協(訪)談時,如經納稅義務人要求或同意得進行全程錄音、錄影。」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反應在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談時會產生不信任感,爾後納稅義務人如經通知至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談時,納稅義務人得要求或同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增進雙方之信任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