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份廠房空置不為使用期間,可否適用工廠營業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份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值接生產使用,該部分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但是如果合法登記之工廠在停工期間,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工廠內,未變更使用者,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與前述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之情形,尚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