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逾期未繳不能要求稽徵機關違法免除15%滯納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未即時繳納,事後因工作忙碌而忘記,直到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書」時,才向稅務局表示願意繳納並要求撤回執行或免除15%滯納金。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且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是事實,不能要求稽徵機關違法免除15%滯納金且欠稅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除非原處分有不當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將案件撤回執行,該分局並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要注意繳納期限,對稅捐稽徵機關處分如有疑義,請儘速查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