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瞭解行政救濟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局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或罰鍰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該分局特別提醒您,對於稅務局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掌握各救濟階段規定的期限,以免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