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營業期間可申辦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面積在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未超過土地700平方公尺部分,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稅率計徵。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天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計徵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始可適用。惟經核定後,如再恢復營業或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恢復一般稅率計徵;如未申報,因而發生短、漏稅額者,仍應依法補稅及處3倍罰鍰。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請期限及應申報義務,以確保權益。
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