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該局強調,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