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自住,地價稅可申請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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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面積在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700過平方公尺部分,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直系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指出,房屋部分供非自住使用,如出租、營業或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仍屬自用住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使用範圍,且符合上開規定者,其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仍可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