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列報扶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張女士詢問,其兩位子女均已年滿20歲,98年到國外留學,今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扶養?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必須符合就讀學校為教育部認可,並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具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之全修生,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當年度之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書等文件。【#1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7